PACE計畫自2026年2月1日起,已限縮至實體審查階段。希望盡快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核准通知的申請人,仍可透過PACE請求申請對其申請流程進行加速處理。
PACE 計畫變更的詳細資訊如下。
EPC申請案的加速審查僅限以書面提出請求。PACE 請求僅得提出一次,且得於審查部門就該EPC申請案取得管轄權後的任何時間提出。
提出PACE請求得針對單一申請案或同時針對多個申請案(以下稱「批次請求」),惟須符合下列條件。單一申請案請求:申請人必須透過線上提交專用請求表格或使用MyEPO提出請求。未使用MyEPO或專用表格提出(包含以紙本提出者)將不予受理。批次請求:必須使用MyEPO中的專用功能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批次請求將不予受理。歐洲專利局不公布加速審查請求。申請案若有下列任一情形,將自PACE計畫中移除。
1. 已撤回PACE請求。
2. 申請人已申請延長期限。
3. 申請案已被駁回。
4. 申請案已被撤回。
5. 申請案視為撤回。
無論EPC所規定之法律救濟程序為何,此規定均適用。在此情況下,無法將該申請案重新納入PACE計畫。
此外,若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年費,加速審查程序將暫停。惟有在實際可行且視審查部門工作量而定之情況下,方可依PACE計畫加速審查程序。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可能會因PACE請求數量龐大而受限制。歐洲專利局得要求對全部或多數請求加速審查之申請人,透過選取部分申請案來限制其PACE請求數。
對於PCT國際申請案進入EPC區域階段,且歐洲專利局亦擔任國際檢索局 (ISA) 或補充國際檢索局 (SISA) 之申請案,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加速審查,例如:於進入EPC區域階段時,或依據EPC第161條第1項規定,提交針對WO-ISA、IPER或SISR之答辯一併提出請求加速審查時。歐洲專利局將盡力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後(以較晚者為準)三個月內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
1. 審查部門收到申請案。
2. 收到申請人依據施行細則第70條第a項或EPC第161條第1項規定所作之答辯。
3. 收到加速審查請求。
只要申請案仍在PACE計畫下處理,歐洲專利局將致力於申請人答辯後三個月內發出後續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修正後之PACE計畫將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該日當天或之後所提出的PACE請求。然而,關於將EPC申請案自PACE計畫中移除及暫停加速審查之條件,亦適用於修正後計畫生效時已在審查中之申請案。
資料來源: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11 September 2026 concerning the "PACE" 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EPO, September 11,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notice-11-september-2026?utm_source=Newsweaver&utm_medium=email&utm_term=Notice+from+the+European+Patent+Office+dated+11+September+2026+concerning+the+%26quot%3BPACE%26quot%3B+programme+for+accelerated+prosecution+of+European+patent+applications&utm_campaign=oj-update>
PACE 計畫變更的詳細資訊如下。
EPC申請案的加速審查僅限以書面提出請求。PACE 請求僅得提出一次,且得於審查部門就該EPC申請案取得管轄權後的任何時間提出。
提出PACE請求得針對單一申請案或同時針對多個申請案(以下稱「批次請求」),惟須符合下列條件。單一申請案請求:申請人必須透過線上提交專用請求表格或使用MyEPO提出請求。未使用MyEPO或專用表格提出(包含以紙本提出者)將不予受理。批次請求:必須使用MyEPO中的專用功能提出。以其他方式提出的批次請求將不予受理。歐洲專利局不公布加速審查請求。申請案若有下列任一情形,將自PACE計畫中移除。
1. 已撤回PACE請求。
2. 申請人已申請延長期限。
3. 申請案已被駁回。
4. 申請案已被撤回。
5. 申請案視為撤回。
無論EPC所規定之法律救濟程序為何,此規定均適用。在此情況下,無法將該申請案重新納入PACE計畫。
此外,若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納年費,加速審查程序將暫停。惟有在實際可行且視審查部門工作量而定之情況下,方可依PACE計畫加速審查程序。在某些技術領域中,可能會因PACE請求數量龐大而受限制。歐洲專利局得要求對全部或多數請求加速審查之申請人,透過選取部分申請案來限制其PACE請求數。
對於PCT國際申請案進入EPC區域階段,且歐洲專利局亦擔任國際檢索局 (ISA) 或補充國際檢索局 (SISA) 之申請案,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加速審查,例如:於進入EPC區域階段時,或依據EPC第161條第1項規定,提交針對WO-ISA、IPER或SISR之答辯一併提出請求加速審查時。歐洲專利局將盡力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後(以較晚者為準)三個月內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
1. 審查部門收到申請案。
2. 收到申請人依據施行細則第70條第a項或EPC第161條第1項規定所作之答辯。
3. 收到加速審查請求。
只要申請案仍在PACE計畫下處理,歐洲專利局將致力於申請人答辯後三個月內發出後續的審查意見通知書。
修正後之PACE計畫將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該日當天或之後所提出的PACE請求。然而,關於將EPC申請案自PACE計畫中移除及暫停加速審查之條件,亦適用於修正後計畫生效時已在審查中之申請案。
資料來源: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11 September 2026 concerning the "PACE" programme for accelerated prosecution of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s, EPO, September 11,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notice-11-september-2026?utm_source=Newsweaver&utm_medium=email&utm_term=Notice+from+the+European+Patent+Office+dated+11+September+2026+concerning+the+%26quot%3BPACE%26quot%3B+programme+for+accelerated+prosecution+of+European+patent+applications&utm_campaign=oj-upd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