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2026年7月28日在日本熊本發生的地震,歐洲專利局公布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錯過期限時所能採取的法律救濟措施,包含《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 及《歐盟專利法規》(UP regulations) 規定,若地震導致無法遵守期限,受影響的當事人可援引這些保障措施。
EPC施行細則第134條第 (5) 款規定,若因影響申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地或營業地點的特殊事件,導致郵件遞送或傳輸中斷,而未能遵守期限,即可適用此規定。該條文適用於因不可歸責於相關人員之特殊情況而未能遵守期限的案件,因此任何受到日本地震影響的申請人、程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均可援引此規定。若相關人員提出證明,顯示在期限屆滿前十天內的任何一天,因該特殊事件而無法遵守期限,且郵寄或傳輸最遲在事由消滅後的第五天完成,則任何逾期遞交的文件將被視為已及時遞交。
EPC施行細則第134條第 (5) 款準用歐盟專利相關程序(歐盟專利保護細則第20(2)(g) 條)。因此,受日本地震影響的任何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在該類程序中援引此規定。PCT國際申請案適用的期限與條件為PCT實施細則第82條之四第1款,該規定適用於尚在審理中的PCT國際申請案及此階段中PCT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但不適用於主張優先權的期限,錯過期限時,可根據PCT實施細則第26條之二第3款請求恢復優先權。
資料來源: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6 August 2026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Rule 134(5) EPC after the earthquake in Japan on 28 July 2026, EPO, August 6,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notice-6-august-2026>
EPC施行細則第134條第 (5) 款規定,若因影響申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地或營業地點的特殊事件,導致郵件遞送或傳輸中斷,而未能遵守期限,即可適用此規定。該條文適用於因不可歸責於相關人員之特殊情況而未能遵守期限的案件,因此任何受到日本地震影響的申請人、程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均可援引此規定。若相關人員提出證明,顯示在期限屆滿前十天內的任何一天,因該特殊事件而無法遵守期限,且郵寄或傳輸最遲在事由消滅後的第五天完成,則任何逾期遞交的文件將被視為已及時遞交。
EPC施行細則第134條第 (5) 款準用歐盟專利相關程序(歐盟專利保護細則第20(2)(g) 條)。因此,受日本地震影響的任何專利權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在該類程序中援引此規定。PCT國際申請案適用的期限與條件為PCT實施細則第82條之四第1款,該規定適用於尚在審理中的PCT國際申請案及此階段中PCT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期限,但不適用於主張優先權的期限,錯過期限時,可根據PCT實施細則第26條之二第3款請求恢復優先權。
資料來源:Notice from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6 August 2026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Rule 134(5) EPC after the earthquake in Japan on 28 July 2026, EPO, August 6, 2026.
<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notice-6-august-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