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美國專利局局長上任後,包含AI在內的電腦實施發明可專利性評估有許多改變。美國專利局局長透過一系列的行動,提醒審查委員要重視判例法,降低對35 USC §101的依賴,並且改變§101規範的AI發明審理和訴訟實務。
2025年9月26日,PTAB上訴審查小組 (Appeals Review Panel, ARP) 的單方訴訟 (Ex parte Appeal) 第2024-000567號案件的判決指出:「改進電腦功能性的請求項,或是改進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的請求項具有可專利性。」美國專利局局長亦明確表示,訓練機械模型的電腦實施方法符合§101適格性的規範,而且這類方法應該根據美國專利法§102、§103和§112來評估其可專利性。
第2024-000567號案件作出判決後兩個月,已有一些先前被駁回的AI相關專利核准。因為此案件說明,須將請求項視為一個整體,並且考慮抽象概念是否已經被整合到實際應用中。這樣的轉變進而限縮審查委員對於「針對」抽象概念或是不具可專利性事項的範圍,因此請求項更容易被核准。
美國專利局局長目前正在呼籲修改35 USC §101,使其更符合國際趨勢,讓美國專利法能與國際接軌。
資料來源:A more open approach to AI patenting in the US, Venner Shipley, December 11, 2025. <https://www.vennershipley.com/insights-events/12445/>
2025年9月26日,PTAB上訴審查小組 (Appeals Review Panel, ARP) 的單方訴訟 (Ex parte Appeal) 第2024-000567號案件的判決指出:「改進電腦功能性的請求項,或是改進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的請求項具有可專利性。」美國專利局局長亦明確表示,訓練機械模型的電腦實施方法符合§101適格性的規範,而且這類方法應該根據美國專利法§102、§103和§112來評估其可專利性。
第2024-000567號案件作出判決後兩個月,已有一些先前被駁回的AI相關專利核准。因為此案件說明,須將請求項視為一個整體,並且考慮抽象概念是否已經被整合到實際應用中。這樣的轉變進而限縮審查委員對於「針對」抽象概念或是不具可專利性事項的範圍,因此請求項更容易被核准。
美國專利局局長目前正在呼籲修改35 USC §101,使其更符合國際趨勢,讓美國專利法能與國際接軌。
資料來源:A more open approach to AI patenting in the US, Venner Shipley, December 11, 2025. <https://www.vennershipley.com/insights-events/12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