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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的異議制度簡述

2025.09.18

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異議的期限為EPC專利核准公告日起9個月內,一般而言提出異議請求後約莫20個月會作出決定,異議決定作出後若不服,仍可向技術上訴委員會 (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 TBA) 提出上訴。TBA小組是由三位成員組成,有時視案情會增加到五位。異議請求人向TBA提出上訴的期限為異議決定作出之日起的2個月內,且另有2個月的時間可以補提完整的上訴理由。
  
上訴程序通常耗時2到3年,且經審查作出決定後便為終審,不得再上訴。TBA於審理過程中可能會針對部分爭點轉至擴大上訴委員會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A) 以協助其作出結論,然EBA並非是直接提起上訴的單位。
  
以下為提出異議的理由:
1.    增加新事項。
2.    內容揭露不完整。
3.    具非適格標的。
4.    不具新穎性。
5.    不具進步性。
  
須注意的是,明確性與重複專利並非可提出異議的理由。

資料來源:Overview of Oppositions & Appeals at the EPO, HFG, September 2025.
<https://www.hgf.com/hgf-presents/overview-of-oppositions-appeals-at-the-e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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