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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局實務手冊修正

2025.03.06

加拿大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已於2025年1月1日生效,導入專利權期間調整 (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適用於申請日在2020年1月1日(含)後之案件,若專利案在申請日/進入國家階段日之後五年才核准公告,或是請求實體審查日後超過三年才核准公告(取日期較晚者),則專利權人可繳納規費,依法請求PTA。專利權人自2025年12月2日起可提出PTA請求。

加拿大專利局亦依據新規定修正其專利局實務手冊 (Manual of Patent Office Practice),修正重點如下:
1.  依據現行規定,若申請人未繳納應繳規費之全額,加拿大專利局有權延展補繳期限的狀況為:(1) 應繳大個體規費,但誤繳為小個體規費之行為係善意,(2) 由於官方提供錯誤資訊造成繳納金額錯誤。
2.  依據新規定,若申請人未繳全額實審規費並非故意,則可請求延展補繳期限。而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即使請求實審的期限已過,亦可請求延展補繳期限:(1) 申請人已繳納非全額之實審規費,(2) 官方已收達實審請求,(3)官方確認收達後發現未繳全額規費,(4) 申請人須聲明在發現未繳全額規費後已立即請求延展期限,並無不當延誤,且非故意未繳全額,(5) 申請人須繳齊應繳金額。前述條件僅適用於新增之未繳全額實審規費情形。
3.  確立應繳規費金額以繳費當日有效之法規為依據,例如應繳年費金額以繳費當日法規所規定之金額為準,而非依據法定期限當日有效之法規規定。實審規費之金額依據,則以繳費之日、繳齊全額規費之日或刪除請求項以免除超項費之日中最晚的日期為準。若有多筆未繳全額之費用,則以繳齊最後一筆補繳款項之日為準。但若是須補繳大小個體間之規費差額、因官方錯誤資訊須補繳規費差額,或非故意未繳全額,則應繳費用以最初誤繳費用之日為準。
4.  在請求實審後,因請求項超過20項而新衍生的超項費可於核准領證時繳納。但若是由於提出的修正有誤而導致超項,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可請求視為未曾提出修正,則不須繳納超項費:(1) 欲請求視為未曾提出之修正,是在2025年1月1日(含)後提出,(2) 申請人須聲明修正有誤,並提出新的修正內容以替換有誤之修正,且須在發現錯誤後立刻提出,無不當延誤,並須在審查委員開始審查有誤之修正前提出,(3)專利局須認可申請人之請求。
5.  已請求加速審查之加拿大專利申請案,若在2025年1月1日(含)後請求繼續審查,則該案之審查不再加速。
6.  原僅規定在案件被視為放棄時,加拿大專利局會停止案件的審查;依據新增規定,若申請人未繳年費,加拿大專利局在年費補繳期間將暫停案件的審查,直到繳清年費及滯納金。
7.  若申請人在申請案公開前提出請求,則直到申請案核准公告、核駁審定、視為撤回,或視為放棄且已超過復權期限,申請人都可限制他人無法取得寄存的生物材料。在此情況下,第三人可請求官方指定一位獨立專家,此時僅有這位專家可請求取得寄存材料;而依據新規定,經過寄存者授權的人也可以取得寄存材料。

資料來源:
1. Updates to Canadian patent office practices in 2025, Gowling WLG. January 24, 2025.
<https://gowlingwlg.com/en/insights-resources/articles/2025/updates-to-canadian-patent-office-practices-in-2025>
2. Patent Term Extensions - New Rules in Canada, MBM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LLP. February 12, 2025.
<http://www.mbm.com/en/news-and-resources/newsletters/12-news/352-patent-term-extensions-new-rules-in-canada#fee_additional_t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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