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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專利審查及審判之案件審查提出相關修正

2025.02.20

韓國近來對專利審查及審判提出相關修正,例如韓國專利局修改實體審查進行順序之規定,原規定分割申請案、分離申請案 (separate application)、改請申請案是依據原案申請日之先後排定審查順序,現已改為不分案件類型,皆依據實審請求提出順序進行排序。

此外,自2025年1月起,韓國智慧財產權審判及上訴委員會 (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 修正其實務指南,讓訴願審查委員在審理核駁審定提出的訴願時,除非案件存有在審查階段未曾處理的議題,或者因有新的核駁理由而需進一步審查,若IPTAB認為應准予專利者,則有權發出核准通知,以避免發回重審帶來之行政效率不彰之問題;此實務亦適用於設計專利申請案,即若IPTAB推翻韓國專利局對設計專利申請案所作之原核駁決定,則該件設計專利申請案將會發回韓國專利局進行再審。現亦改為IPTAB於推翻韓國專利局作出之核駁決定後,得逕准該設計專利。然此逕准行為須滿足特定條件,即該件設計專利已無其他須由韓國專利局進一步審理之爭點,且並無指出新的核駁理由。

資料來源:
1.   Notable Changes to the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Korean Patent Act and IPTAB Practice, Kim & Chang, January 24, 2025.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31110>         
2.   Recent Changes to the Design Protection Act and Design Practice, Kim &Chang, January 24, 2025.
<https://www.ip.kimchang.com/en/insights/detail.kc?sch_section=4&idx=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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