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電腦科技與智慧型裝置的發展,圖形使用者介面 (Graphic User Interface, GUI) 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連帶喚起保護GUI設計的意識。
GUI是使用者與數位介面互動的圖形畫面,例如:圖示和螢幕配置。由於GUI是使用者在操作數位裝置時最先接觸的產品,因此,保護GUI設計在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變得至關重要。
《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於1996年頒布,2013年修法。根據此法規第3條的定義,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為:透過工業程序或方法應用於物品形狀、輪廓、花紋或裝飾特徵、色彩的組合,且為終端產品的特徵,並可透過視覺觀察。在此定義中,「物品」是指任何大量生產或是手作物品,以及包含該物品之部分的產品,而GUI是否符合《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第3條之規定尚存疑慮,目前僅能確定,《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並無針對動畫設計或連續影像的保護條款。
雖然《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並未對GUI的保護範圍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在實務上,馬來西亞專利局仍然受理GUI相關的設計專利申請。GUI設計專利和裝置設計專利的申請標準相似,目前也已經有多個GUI設計成功取得專利,只是在行使專利權時,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在GUI設計專利申請案中,GUI基本上會以獨立或是與實體裝置組合的方式呈現。目前馬來西亞專利局已受理的GUI設計專利申請案包含單獨揭示GUI的裝置,或是和實體物品結合的GUI裝置。GUI設計專利案審查時會進行形式審查以符合法規,以下為GUI設計專利形式審查的注意指南:
1. 案件名稱
GUI設計專利申請案的案件名稱須包含「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和「圖形圖像」(Graphic Images),並且需要說明GUI的用途以及使用GUI的產品。例如:「用於顯示螢幕或其一部分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具有圖形使用者介面的顯示螢幕」、「用於顯示螢幕的圖形圖像」、「具有圖形使用者介面的顯示螢幕或其一部分」。
2. 圖式
線條圖是GUI設計申請案中常用的繪圖方式,由於GUI設計專利包含單獨揭示GUI的裝置,和實體物品結合的GUI裝置(例如:電腦螢幕、顯示器等),因此圖式也會有所不同。當圖式中包含實體產品時,GUI本身以實線繪製,顯示區域或實體產品輪廓則以虛線或斷線繪製。需要注意的是,請求的保護範圍是針對整個物品,而不僅僅是實線所示的部分。另外,由於顏色並非馬來西亞設計法中所定義的保護範圍,因此不需要提交彩色圖式。若提交彩色圖式,馬來西亞專利局僅會將色彩作為說明功能。若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圖式應與優先權基礎案中的圖式一致。
3. 新穎性聲明
GUI設計專利申請案應針對花紋或裝飾設計進行新穎性聲明。對於包含虛線的GUI設計專利申請案圖式,則須針對實線部分進行新穎性聲明。
4. 國際分類
雖然馬來西亞目前並非羅卡諾協定 (Locarno Agreement) 的成員國,但馬來西亞仍然使用羅卡諾協定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此分類中與GUI設計相關的類別有:14-04:涵蓋用於螢幕顯示器和圖標的GUI設計。另外還有32-01:圖形符號和標誌、表面圖案、裝飾。馬來西亞專利局目前核准的GUI設計專利大多歸類在14-04。
資料來源: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Designs in Malaysia, Henry Goh & Co, November 2024.
<https://henrygoh.com/graphical-user-interface-gui-designs-in-malaysia/>
GUI是使用者與數位介面互動的圖形畫面,例如:圖示和螢幕配置。由於GUI是使用者在操作數位裝置時最先接觸的產品,因此,保護GUI設計在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變得至關重要。
《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於1996年頒布,2013年修法。根據此法規第3條的定義,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為:透過工業程序或方法應用於物品形狀、輪廓、花紋或裝飾特徵、色彩的組合,且為終端產品的特徵,並可透過視覺觀察。在此定義中,「物品」是指任何大量生產或是手作物品,以及包含該物品之部分的產品,而GUI是否符合《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第3條之規定尚存疑慮,目前僅能確定,《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並無針對動畫設計或連續影像的保護條款。
雖然《馬來西亞工業設計法》並未對GUI的保護範圍做出明確的定義,但是在實務上,馬來西亞專利局仍然受理GUI相關的設計專利申請。GUI設計專利和裝置設計專利的申請標準相似,目前也已經有多個GUI設計成功取得專利,只是在行使專利權時,仍然存在不確定性。
在GUI設計專利申請案中,GUI基本上會以獨立或是與實體裝置組合的方式呈現。目前馬來西亞專利局已受理的GUI設計專利申請案包含單獨揭示GUI的裝置,或是和實體物品結合的GUI裝置。GUI設計專利案審查時會進行形式審查以符合法規,以下為GUI設計專利形式審查的注意指南:
1. 案件名稱
GUI設計專利申請案的案件名稱須包含「圖形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和「圖形圖像」(Graphic Images),並且需要說明GUI的用途以及使用GUI的產品。例如:「用於顯示螢幕或其一部分的圖形使用者介面」、「具有圖形使用者介面的顯示螢幕」、「用於顯示螢幕的圖形圖像」、「具有圖形使用者介面的顯示螢幕或其一部分」。
2. 圖式
線條圖是GUI設計申請案中常用的繪圖方式,由於GUI設計專利包含單獨揭示GUI的裝置,和實體物品結合的GUI裝置(例如:電腦螢幕、顯示器等),因此圖式也會有所不同。當圖式中包含實體產品時,GUI本身以實線繪製,顯示區域或實體產品輪廓則以虛線或斷線繪製。需要注意的是,請求的保護範圍是針對整個物品,而不僅僅是實線所示的部分。另外,由於顏色並非馬來西亞設計法中所定義的保護範圍,因此不需要提交彩色圖式。若提交彩色圖式,馬來西亞專利局僅會將色彩作為說明功能。若申請案有主張優先權,圖式應與優先權基礎案中的圖式一致。
3. 新穎性聲明
GUI設計專利申請案應針對花紋或裝飾設計進行新穎性聲明。對於包含虛線的GUI設計專利申請案圖式,則須針對實線部分進行新穎性聲明。
4. 國際分類
雖然馬來西亞目前並非羅卡諾協定 (Locarno Agreement) 的成員國,但馬來西亞仍然使用羅卡諾協定之國際工業設計分類。此分類中與GUI設計相關的類別有:14-04:涵蓋用於螢幕顯示器和圖標的GUI設計。另外還有32-01:圖形符號和標誌、表面圖案、裝飾。馬來西亞專利局目前核准的GUI設計專利大多歸類在14-04。
資料來源: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 Designs in Malaysia, Henry Goh & Co, November 2024.
<https://henrygoh.com/graphical-user-interface-gui-designs-in-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