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our IP Holding LLC為美國第8,890,954(簡稱’954號)與第8,896,694(簡稱’694號)號專利之專利權人,前述專利涉及可攜式主觀視角鏡頭攝影機之無線傳送技術。2015年,專利權人認定GoPro, Inc.的多個產品對上述專利構成侵權,遂向加州北區地院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並再於2021年針對GoPro, Inc的更新產品以相同系爭專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於地院審理中,GoPro, Inc認為系爭專利非為專利適格,違反35 U.S.C §101的規定,於第一階段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抽象概念時,地院認為請求項所記載的創造與傳輸影像(以兩種不同解析度)且遠端通訊設定乃一種抽象概念;而在第二階段判斷時,地院認為請求項僅是敘述功能的、注重結果的文字,並無顯示實體元件除了基本、通用的任務外還有其他任何功能,因此,地院最後認定系爭專利違反35 U.S.C §101之規定,專利權人遂上訴至CAFC。
CAFC認為系爭專利乃涉及一種優化目前可攜式主觀視角鏡頭攝影機之技術,且是同時透過平行多個視訊串流,並僅將一個品質較低的視訊串流無線傳輸到遠端設備。於請求項解釋過程中,地院將「生成」一詞解釋為要求平行紀錄多個視訊串流,已充分地支持其非為抽象概念。基於系爭專利非屬抽象概念,是以,CAFC推翻地院的判決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於地院審理中,GoPro, Inc認為系爭專利非為專利適格,違反35 U.S.C §101的規定,於第一階段判斷系爭專利是否為抽象概念時,地院認為請求項所記載的創造與傳輸影像(以兩種不同解析度)且遠端通訊設定乃一種抽象概念;而在第二階段判斷時,地院認為請求項僅是敘述功能的、注重結果的文字,並無顯示實體元件除了基本、通用的任務外還有其他任何功能,因此,地院最後認定系爭專利違反35 U.S.C §101之規定,專利權人遂上訴至CAFC。
CAFC認為系爭專利乃涉及一種優化目前可攜式主觀視角鏡頭攝影機之技術,且是同時透過平行多個視訊串流,並僅將一個品質較低的視訊串流無線傳輸到遠端設備。於請求項解釋過程中,地院將「生成」一詞解釋為要求平行紀錄多個視訊串流,已充分地支持其非為抽象概念。基於系爭專利非屬抽象概念,是以,CAFC推翻地院的判決並發回重審。
資料來源:
- Video Stream Technology Was 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IPO Daily News. September 10, 2024.
- Contour IP Holding LLC, V. GoPro, INC., Fer Circ. 2022-1654, 2022-1691., Sept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