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avi Solutions Inc.為美國第9,354,369(簡稱’369號)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專利涉及包含氫化矽層的濾光器及包含此濾光器的感測器系統。Platinum Optics Technology Inc.向美國專利審判暨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 對’369號專利內的多項請求項提出兩造重審 (Inter Partes Review, IPR),嗣後經PTAB予以立案。
與本案相關的是,專利權人於此件IPR提出前,便向加州北區地院對IPR請求人提出兩件民事訴訟,然加州本區地院審理後作出不影響實體權利的駁回起訴 (dismiss with prejudice)。PTAB審理後認為引證案並未揭露’369號專利所載的所請範疇,因此認定’369號專利為非顯而易見的。IPR請求人不服,遂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IPR請求人主張其為適格上訴人,上訴基礎為針對遭系爭產品的持續銷售及研發,可能在將來面臨的潛在侵權責任;惟CAFC認為IPR請求人提交之聲明中,並沒有任何制定研發相關系爭產品的具體計畫,不足以表明未來存在重大侵權風險,或專利權人可能會對其提出侵權訴訟。由於IPR請求人未能證明其具上訴當事人適格,是以,CAFC以IPR請求人不具上訴適格而駁回訴訟。
資料來源:
與本案相關的是,專利權人於此件IPR提出前,便向加州北區地院對IPR請求人提出兩件民事訴訟,然加州本區地院審理後作出不影響實體權利的駁回起訴 (dismiss with prejudice)。PTAB審理後認為引證案並未揭露’369號專利所載的所請範疇,因此認定’369號專利為非顯而易見的。IPR請求人不服,遂上訴至CAFC。
CAFC庭審中,IPR請求人主張其為適格上訴人,上訴基礎為針對遭系爭產品的持續銷售及研發,可能在將來面臨的潛在侵權責任;惟CAFC認為IPR請求人提交之聲明中,並沒有任何制定研發相關系爭產品的具體計畫,不足以表明未來存在重大侵權風險,或專利權人可能會對其提出侵權訴訟。由於IPR請求人未能證明其具上訴當事人適格,是以,CAFC以IPR請求人不具上訴適格而駁回訴訟。
資料來源:
- Federal Circuit Dismisses IPR Appeal for Lack of Standing, IPO Daily News. August 19, 2024.
- Platinum Optics Technology Inc., v. Viavi Solutions Inc., Fed Circ. 2023-1227., August 1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