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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3、11、14章及第五篇舉發審查第1章部分內容

2024.06.13

為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及時反映審查實務之需要,智慧局表示爰檢視審查基準各章節之內容,增加審查原則及案例,並酌修文字,期使審查基準更臻完善,以下摘錄自修正重點。
一、第二篇第1章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
  1.3.1可據以實現一節,修正檢送序列表電子檔之文字,以與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一致。
二、第二篇第3章專利要件
  2.6.4 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一節,新增例1,具體說明如何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
三、第二篇第11章專利權期間延長
  4.4.3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一節,說明若領證通知函之送達證明已佚失而無法查知實際送達日,智慧局應如何認定領證通知函之送達日。
四、第二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4.1及4.3節,配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7項之條文內容及智慧局已實施WIPO ST.26 標準,爰修正基準之內容。
  4.3.2序列表資料之檢送一節,說明申請案以電子申請方式提出,其檢送之序列表應為符合 WIPO ST.26 標準之 XML 格式的電子檔,若以書面提出者,得檢送符合WIPO ST.26標準的紙本序列表或符合 WIPO ST.26 標準之XML格式的電子檔。
五、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
  2.1.2利害關係人一節,說明何謂利害關係人,另說明審查利害關係人應進行合理程度之調查並為形式上之判斷。
  9.舉發案與專利侵權訴訟之關係一節,由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原第17條已修正為第44條,其已刪除智慧局輔助參加訴訟之規定,另增訂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之制度,爰配合修正基準相關內容。
六、其他修正內容包括配合法條內容而酌修文字及誤繕等。

資料來源: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1、3、11、14章及第五篇舉發審查第1章部分內容,智慧局,2024年5月31日。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45427-fafb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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