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專利法第58條第4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另外,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對解釋請求項進一步規定:「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於說明書中另有明確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對於請求項之記載有疑義而須釐清時,應考量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等內部證據。」因此,若對請求項界定之技術用語有疑義,通常會先確認說明書中有無對該用語作直接定義,次依說明書中描述的技術內容推論該用語的涵義,並且通常將圖式置於輔助的地位,藉以透過原始的文字描述適當地解釋用語的涵義,並避免透過圖式解釋請求項用語容易引入請求項未記載之內容,而違反禁止讀入原則的問題。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09年度民專上字第27號判決中,針對說明書未給出明確技術涵義的用語,以圖式揭示的內容作用語解釋,值得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