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的擴大上訴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 EBoA) 在2021年6月22日做出與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有關的G 4/19決定,確立對重複專利之禁止可做為拒絕一歐洲專利申請案的理由。「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是指同一申請人在兩個以上具有相同有效申請日 (effective filing date) 並指定進入相同國家的歐洲專利申請案中對相同的標的 (subject-matter) 尋求專利保護,而禁止重複專利便是指同一申請人不能針對以同一保護標的取得兩個以上的專利權。
上述決定對於熟悉我國專利法的人來說,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但其實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 中並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重複專利的存在,僅在審查基準第G部分第IV章第5.4節關於重複專利的章節中表示,不將兩個專利權授予同一申請人的一個發明是大多數專利制度的公認原則,另藉由陸續被提出的上訴案件透過判例法的方式逐步確認各種情況下的法規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