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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之修訂

2008.04.01

137 期

韓國專利法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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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局於去年8月公布了專利法之修訂並預計將於2008年7月1日開始實施。此次的修訂將反應美國與韓國所簽定之自由貿易協定(FTA)並將有助於申請案提申的效率,其中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依美國及韓國間自由貿易協定的修訂

1.新穎性優惠期之延長
發明於申請前公開於大眾的優惠期將從6個月延長至12個月。若申請人或受讓人在此期間提出申請,該發明將會視為未公開。
2.專利案因審查延遲可請求延長其專利年限
當專利案核准時,若已超過申請日起算四年或提出實體審查日起算三年者,則申請人能向韓國專利局針對因審查所延遲的時間請求予以延長其專利年限。
3.刪除有關因未於國內實施發明而撤銷其專利權之條款
在現行法下,專利權能因一核准的專利未在韓國實施而遭撤銷。然而根據美國及韓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相關國家僅能基於可以提出證明核駁該專利申請案的情況下,撤銷其專利權。」因此,修法後,有關上述情況之專利權撤銷的規定將予以刪除。

●於訴願前請求覆審

在現行法,申請人若於接獲最終核駁通知書後希望審查委員重新審查該案,則須先針對核駁理由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並提出訴願,該案才會再交由原審查委員進行審查。然而,在不必要的情況下提出訴願會造成申請人的不便,特別是當只有一部分的請求項被核駁。因此,此次修法將允許申請人請求訴願前,提出說明書或圖式的修正並一併請求覆審。請求覆審後,最終核駁通知書將被撤回,而該申請案將重新進行審查以查看申請人有無克服核駁事項。此制度將能簡化申請程序以及減少提出訴願之規費。

●放寬分割案提出之時點

 一發明如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發明僅能於接獲最終核駁審定書前才能提出分割申請,也就是說申請人於接獲最終核駁審定書後就沒有機會提出分割申請。因此,此次修法將提出分割申請的時間點延長至提出訴願前,即便申請人已接獲最終審定書。

●放寬有關說明書及圖式提出修正的規定

當申請人針對最終核駁審定書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以克服核駁理由時,審查委員能因說明書所限縮的申請專利範圍為實質上的修正而核駁該申請案。此次的修法則是將針對最終審定書所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排除在實質修正的定義外,故申請人能透過限縮申請專利範圍而克服最終核駁之理由。

●擴大電腦程式之保護範圍

在現行法下,電腦程式僅有作為記錄媒體形式時才可准予專利,因為若電腦程式可透過網路傳送,該普遍性是足以獲得專利保護。然而,韓國專利法修法將明定,具有技術思維(technical thought)的電腦程式屬物品型態的一種,信息交流網路(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network)則為物品之傳送或提供的一種方法。該法條清楚規定透過信息交流網路傳送電腦程式的發明為行使專利權的一種,故電腦程式的發明預計將可於韓國准予專利。

●審查委員依職權提出說明書更正 

為了避免因寄發不必要的審定書而延誤審查程序,審查委員將可依職權更正明顯的形式缺陷或缺漏。在此情況下,審查委員應告知申請人以給予申請人機會決定是否接受該更正 。

資料來源:Oori & Hanyang韓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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