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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美美化妝品公司開發出一種珍珠膏,對皮膚美白很有效果,但自己工廠,並沒有填充化妝品的設備,透過朋友介紹找到同行的麗麗公司,請他們幫忙做珍珠膏化妝品的充填加工,加工所需的原物料以及塑膠軟管,由美美公司提供,並由他們公司負責載運到麗麗公司。麗麗公司應在下訂單後15天內,填充完成交貨,美美公司會自行到麗麗公司載貨。美美公司109年12月1日下訂單給麗麗公司,12月8日將加工所需的原物料以及塑膠軟管載運到麗麗公司。麗麗公司12月22日完成充填加工,通知美美公司來廠載貨。美美公司因年底忙著出貨,沒空到麗麗公司載貨,美美公司要麗麗公司,將充填完成的珍珠膏化妝品,交由貨運公司運送,運費由美美公司負擔。美美公司不久收到貨運公司送來的珍珠膏化妝品,打開箱子一看,竟然發現有部分珍珠膏化妝品摔破毀損,向貨運公司反映,貨運公司表示,依運送合約,每件貨物只能在新台幣3千元以內做賠償。美美公司不甘損失,轉而向麗麗公司請求化妝品毀損的損失,並且不願意支付充填化妝品的加工費用,也主張麗麗公司延遲交貨,一併要請求遲延交貨之損失。請問什麼是承攬契約?麗麗公司有沒有延誤交貨?美美公司可否不付加工費用?本件珍珠膏化妝品在運送過程毀損的損失,應該美美公司或是麗麗公司來負擔?
[法律解析
1、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付出勞力而得到報酬,在法律上可能被歸類為僱傭關係,也可能被歸類為承攬關係。無論僱傭或承攬都是付出勞力,而取得薪資或報酬,到底是僱傭關係呢?還是承攬關係呢?我們初步可以先用「有沒有投勞、健保」這個方法,來做判斷;僱主為勞工投保勞保、健保,原則上就是僱傭關係,但並不是沒有投保勞保、健保,就不是僱傭關係,此時在做法律判斷時,還要進一步去分析有沒有「從屬性」之問題,舉例來說:乙為甲公司提供勞務,甲並沒有為乙投保勞保及健保,私下甲公司與乙間也簽有承攬契約;但是實際上,乙必須按時上、下班及打卡,乙在工作上沒有完全的自主性;甲公司對乙有奬懲的權限,乙也要配合甲公司其他成員一起分工合作;不論乙有沒有完成指派的工作 公司都會定期支付報酬給乙。這時候乙與甲公司之間,雖然有簽訂承攬契約,勞保、健保資料,也沒有僱傭關係,可是乙與甲公司間,有人格上的從屬性(乙要按時上、下班及打卡,工作上要接受甲公司之指揮監督、沒有自主性)、組織上的從屬性(甲公司對乙有奬懲的權限,乙也要配合甲公司其他成員一起分工合作)、經濟上的從屬性(甲公司無論乙有沒有完成指派的工作,甲公司都會定期支付報酬給乙),表面上甲公司與乙有簽訂承攬契約,但還是會被解釋為僱傭關係。又如乙是每個月在固定時間,到甲公司做機器之維修保養,不用打卡;乙對工作的內容有自主性;若沒有達成維修保養的成效者,甲公司不會支付報酬;這時候乙與甲公司之間,就不是僱傭關係,而是承攬關係。到底是僱傭或是承攬關係?在實際案例的運作上,也不是很容易判斷,譬如外送員與Food Panda、或Ubert Eats間,究竟是僱傭或是承攬關係呢?就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勞動部在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明定勞動契約認定之標準,同時併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詳列25項檢核事項,可供做為判斷「究竟是僱傭或是承攬關係」的參考指引。
2、 又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其他人來幫忙完成工作,有時是純粹的協助,不用支付金錢。有時需要支付報酬來取得他人協助完成工作。協助的工作,有的是有形的,如:裁縫刺繡、修補皮鞋、食品加工等,有的是無形的,如:設計商標圖樣、翻譯日文文件等。上面這些協助完成的工作,如果是有代價的(需給付報酬),這種關係在法律上叫做承攬契約,完成工作的人叫做承攬人,另一方叫做定作人。原則上是等到工作完成時,定作人才需要給付報酬,但如果雙方有另外約定的時侯,就依照雙方的約定。承攬契約就是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不只是勞務的付出而已,要有工作成果,才可請求報酬。本件案例中,美美公司要麗麗公司幫他們做珍珠膏化妝品的填充加工,而麗麗公司也要求要加工費用,美美公司與麗麗公司之間就是承攬的契約關係。
3、 美美公司12月1日下訂單,雙方本來是約定下訂單後15天內,麗麗公司要填充完成交貨,麗麗公司12月22日完成充填加工,通知美美公司來廠載貨,麗麗公司是否有延遲交貨的責任?應該要用可否歸責於麗麗公司的情事來論斷;雖然下訂單的日期是12月1日,但雙方也有約定加工所需的原物料以及塑膠軟管是由美美公司提供,並負責載運到麗麗公司,而美美公司12月8日才將加工所需的原物料以及塑膠軟管載到麗麗公司,因而麗麗公司於12月22日完成加工填充通知美美公司來廠載貨,交貨延遲的責任,是不能歸責於麗麗公司,美美公司向麗麗公司請求延誤交貨的損失,並沒有理由。
4、 法律上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危險負擔」。「危險負擔」就是在不能歸責於兩方,而發生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情形時,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這個危險?例如在買買契約,買賣標的物的危險,是從出賣人交付買賣標的物給買受人那時侯起,由買受人來承受負擔標的物毀損或滅失的危險。承攬契約「危險負擔」的規定,和買賣差不多,原則上是工作物於定作人受領之前,由承攬人來承擔,受領之後,由定作人來承擔。本件案例,原來雙方本來約定出貨方式是美美公司自行到麗麗公司取貨,而後美美公司另外指示麗麗公司,要將充填完成的珍珠膏化妝品交由貨運公司運送,雖然運送是由麗麗公司去找貨運公司,但這是美美公司要求麗麗公司代覓貨運公司,運費由美美公司負擔。而且又依照雙方原先的約定,應該由美美公司到麗麗公司來取貨,所以清償地或受領地就是在麗麗公司,美美公司嗣後指示麗麗公司將化妝品交付運送到清償地以外的處所,有關「受領」的解釋,因為在承攬契約,法律並沒有規定,應該可以準用買賣的相關規定,也就是麗麗公司交付化妝品於運送公司的時侯,就應該視為「受領」,而將危險負擔移轉給美美公司,因而本件化妝品的毀損危險,就由交付貨運公司時起,由美美公司來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責任。麗麗公司既然已經完成珍珠膏化妝品充填工作,麗麗公司可以向美美公司請求代工充填的費用。
參考法條
1、民法第482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2、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3、民法第502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4、民法第505條第1項:「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6、民法第508條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7、民法第374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