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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依實務見解,該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除了必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外,還必需是「人類精神力」作用之結果,故過去一般認為,諸如大象或猴子通過訓練進行作畫,其創作因非屬人類創作而無法取得著作權。惟現代科技日新月異,人工智慧及機器自主學習領域發展迅速,除了耳熟能詳的Tesla自動駕駛車及著名的AlphaGO人工智慧圍棋軟體外,近年來更涉及創作領域,例如AI寫作小說或是AI自動生成繪畫等等,可見人類與人工智慧間在創作上的差異已越來越模糊,本文擬以美國「猴子自拍照著作權爭議」為例,介紹該等非人類創作所面對的著作權問題,期能提供各界參考。
二、 2016 年聯邦地方法院Naruto v. Slater 案
英國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在2011年前往印度尼西亞拍攝黑冠獼猴,據斯萊特在網站和其它媒體上所述,他和導遊跟隨了猴群三天,並在第二天獲得了猴群的信任,在試圖拍攝相片時,斯萊特發現猴群對相機設備十分著迷,持續把玩相機,甚至企圖帶相機離開。為了拍攝近距離面部特寫照,斯萊特將相機搭配廣角鏡頭安裝在三腳架上,在30分鐘供猴子把玩的期間中多次觸發快門拍攝了許多照片。斯萊特將其中幾張「猴子自拍照」放在網路上,2011年7月,維基共享資源網站(wikimedia commons,下稱維基網,該網站僅接受開放免費使用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媒體檔案)的編輯認為猴子自拍照是動物的創作故無著作權,故上傳了「猴子自拍照」檔案供人下載使用,斯萊特發現後即要求維基網刪除照片,維基網以非人類作者不能享有著作權為由,拒絕刪除照片。在斯萊特揚言不排除提告後,事件越演越烈,2015年9月善待動物組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s,簡稱PETA)以黑冠獼猴Naruto(對,自拍的猴子被取名為火影忍者Naruto)的代理人名義對斯萊特提起著作權訴訟,PETA主張「猴子自拍照」的著作權應歸屬於Naruto,斯萊特已侵害其著作權。2016年1月,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認為美國著作權法未將保護範圍擴大到動物身上,故駁回此案,2016年9月,PETA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間中,斯萊特與PETA間在2017年9達成庭外合解,斯萊特願把猴子自拍照的收益的25%捐贈給保護野物的慈善機構,但上訴法院不接受該和解協議,仍於2018年4月以動物並無法律地位得提出著作權訴訟為由判決駁回,案件至此告一段落。
三、 非人類創作的著作權問題
(一) 非人類能否為創作之著作人?
按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明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而所謂「人」依我國民法係指自然人及法人,例如我國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33條均有相關規定,惟動物或人工智慧等非人類顯非此列,依法即不能成為創作之著作人。另查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上訴人主張系爭電腦分析圖表中其繪製圖形所選擇之參數源自『需求分析基本資料』,而各種費用參數之選擇與分類皆為其所獨創,被上訴人亦有類似圖表顯然抄襲云云。按數表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亦為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系爭電腦分析圖表,其分析圖之產生有賴使用人輸入相關參數後,電腦軟體依據該參數自行運算並製作出分析圖,是以上開分析圖之產生或變化,係電腦軟體依據輸入之參數運算後之結果,此種結果既係依據數學運算而得,自非『人』之創作,自難因此認為係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可資參考。
(二) 非人類創作有無著作權?
非人類固然不能為創作之著作人如前述,惟非人類創作是否仍有受著作權保護的可能?其中一種情形,例如大象或猴子通過人的訓練進行作畫,雖然客觀上是由動物進行作畫,但實際上是由人主導,將動物當作工具,其創作之成果自然屬人類精神力作用之結果,亦可表現其獨特個性,應受著作權保護並歸屬於人類;
而在另一種情形,無人類精神力介入下之非人類創作,雖然在目前法制下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前述「猴子自拍照著作權爭議」即屬此一情形,但若回顧著作權法第1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障著作人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亦即藉由著作權制度,鼓勵著作人持續進行創作並能獲得商業利益,逾著作權存續年限後成為公共領域財產,進而對國家社會及文化造成正面的影響,因此,除了如前述猴子Naruto巧合產生之創作外(畢竟猴子沒有美感上的追求或經濟上的誘因,也無法持續進行相當品質的創作),實應正視人工智慧與機器自主學習之進展,假設其創作已超越機械性產出時,再考量研究單位為此投入之時間及成本,以及背後潛在的龐大利益,若仍一味否認著作權成立之可能,顯非全民之福。此外,國際上美國、日本、中國、韓國及歐盟已陸續有對於人工智慧立法或修法的提案討論,足可供參考借鑒。
四、 結語
在現行的法制下雖然無法逕賦予非人類著作人身份或享有著作權,但面對人工智慧帶起的浪潮,有論者認為在修法或立專法前,可嘗試在現有法律內另闢蹊徑,例如以「共同著作」方式,因人工智慧仍仰賴人類建構並提供資料學習,不否認人類投入之精神作用,人類及人工智慧可成為共同著作權人,使創作能獲得著作權保護;又例如以類同「聘雇著作」規定處理,將人工智慧當作「受雇人」,出資研究人則等同「雇用人」,其創作成果即可直接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權。但不論依現行規定採用何種妥協作法,最終仍必須面對著作權法修法或另立專法的衝擊,而業界在積極發展人工智慧及機器自主學習的同時,也應未雨綢繆預先進行佈局,以保權益。
參考資料:
1. 「Monkey selfie copyright dispute」維基百科。
2. 林利芝,107.09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7 「初探人工智慧的著作權爭議-以『著作人身分』為中心」。
3. 王筱如,107.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39 「從『猴子自拍照案』看非人類創作之著作權保護」。
4. 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5. 章忠信,著作權法逐條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