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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曄
2012年6月,美國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唯冠」)就IPAD商標權問題,正式達成和解協定,蘋果公司支付6000萬美元,深圳唯冠轉讓其IPAD商標給蘋果公司。6月25日,該調解協議正式生效。7月2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送達了將涉案IPAD商標過戶給蘋果公司的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7月9日,美國蘋果公司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轉讓申請,7月27日,商標局核准了該商標轉讓申請,兩個涉案IPAD商標正式從深圳唯冠轉讓給了美國蘋果公司。8月27日,美國蘋果公司終於在中國拿到IPAD商標註冊證。
美國蘋果公司為了在世界各國獲得IPAD商標,使之能夠在全球順利推銷iPad平板電腦,費盡心機、歷經曲折:
1998年,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冠國際”)推出名為“Internet Personal Access Device”(簡稱“IPAD”)的電子產品。從2000年起,唯冠國際在台灣的子公司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唯冠”)在世界各國申請註冊了八個IPAD商標;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深圳的子公司深圳唯冠,向中國商標局申請註冊了兩個IPAD商標。上述商標申請均獲得核准註冊。
2005年前後,美國蘋果公司策劃推出iPod產品,由於其與台灣唯冠及深圳唯冠申請註冊的IPAD商標相似,阻礙其商標的使用和產品的推出,因此,蘋果公司採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動,力圖異議或撤銷台灣唯冠和深圳唯冠的IPAD商標註冊。蘋果公司的法律行動未獲得成功。為了獲取IPAD商標,蘋果公司經過精心設計,於2009年,在英國設立了“智慧財產權應用發展有限公司公司(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簡稱“英國IP公司”),其英文縮寫IPADL與IPAD商標相似,以此為藉口,向唯冠國際提出收購IPAD商標的建議。2009年8至12月,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談判轉讓商標,於12月與台灣唯冠簽訂協定,將台灣唯冠和深圳唯冠擁有的十件IPAD商標一併轉讓,價格為3.5萬英鎊。2010年2月,英國IP公司與蘋果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向蘋果公司轉讓從台灣唯冠收購的IPAD商標的所有權利。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在簽署IPAD商標轉讓的相關協議之後,均未按照中國商標法的規定在中國商標局辦理商標轉讓手續。
2010年1月27日,蘋果公司正式向全球發佈其平板電腦產品iPad。4月3日,蘋果公司開始在美國銷售iPad平板電腦。5月28日,iPad平板電腦開始在國際市場銷售。9月17日,iPad平板電腦開始在中國正式銷售。
在蘋果公司正式推銷iPad平板電腦之後,唯冠國際才知道IPAD商標的真正買家是蘋果公司。而深圳唯冠對於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署的轉讓中國IPAD商標的協議並不予以認可和接受,並對蘋果公司沒有獲得IPAD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就在中國銷售載有IPAD商標商品的侵權行為採取了法律行動,從而導致了圍繞IPAD商標歸屬問題而展開的訴訟戰。經過長時間複雜的爭鬥,蘋果公司最終不得不另外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萬美元,才獲得IPAD在中國大陸的商標權。
美國蘋果公司為何費盡周折,幾經爭鬥,付出巨大的代價,才得到IPAD商標?事情之所以搞的錯綜複雜、代價巨大,其中蘋果公司對智慧財產特質的誤判,才是問題的關鍵。
首先,蘋果公司沒有充分認識到商標是一種智慧財產權,對於商標權的獲得,法律有著明確的特別規定,如果要獲得某一商標的專有權利,一定要在確定的地域內在先申請,進行法定註冊,或者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才能獲得商標專有權。蘋果公司沒有完善的、長遠的商標策略,沒有根據該公司產品研發的長遠規劃而制定出相適應的商標策略,從而有預見性地在產品銷售地域在先進行有效的商標申請註冊,或者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規定,受讓已經註冊的商標,為公司的長遠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由此,導致其推出iPad平板電腦的一系列被動局面。
英國IP公司與蘋果公司對於智慧財產特質認識模糊的另一個表現是,其將深圳唯冠及蘋果公司作為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轉讓IPAD商標糾紛的當事人。在整個IPAD商標轉讓中,是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進行談判,並與台灣唯冠簽署IPAD商標轉讓協定。在這一商標轉讓法律關係中,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兩方當事人應該是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第三人是唯冠國際。英國IP公司與台灣唯冠簽署了IPAD商標轉讓協議,台灣唯冠是否違約,是台灣唯冠與英國IP公司之間的法律糾紛。台灣唯冠並未將IPAD商標轉讓給蘋果公司,因此,台灣唯冠與蘋果公司並無商標轉讓法律關係,蘋果公司作為英國IP公司訴台灣唯冠IPAD商標轉讓案的原告,從法律上講並不適格。蘋果公司得不到轉讓的IPAD商標,應當追究英國IP公司的法律責任,而無法律上的權利直接將台灣唯冠作為被告而提起法律訴訟。另外,從整個事件來看,不論英國IP公司與唯冠國際如何談判,如何與台灣唯冠簽訂IPAD商標轉讓協議,不論英國IP公司如何向蘋果公司轉讓IPAD商標,也不論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與唯冠國際和台灣唯冠如何就中國IPAD商標轉讓糾纏不清,作為中國IPAD商標唯一專有權人的深圳唯冠,從未在這一法律事件中簽署過法律檔,從未承擔過轉讓IPAD商標的法律義務,因此,深圳法院駁回英國IP公司及蘋果公司對深圳唯冠的訴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