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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台灣由於四面環海,加上島上並無充沛的自然資源,因此經濟發展多仰賴進出口貿易之發展。雖近年來台灣製造業有一大部分外移至往中國大陸以及東南亞等國家,唯台灣本身的製造業以及內需市場仍促使台灣海港機場的蓬勃發展。再加上近年來開放兩岸三通以及跨國網路購物的盛行,更有助於進出口貨物總量增加。
唯進出口蓬勃發展的同時,海關所扮演的角色更益形重要,海關除了協助貨物通關並課徵關稅外,另一項重要功能便是在進出口的第一線擔任檢查者的角色,檢查並攔阻毒品槍砲彈藥等違禁品、躲避關稅課徵之走私貨品以及本文所要討論的商標侵權物品。本文以下首先將介紹我國有關邊境保護措施的法律依據,之後簡介海關於邊境(港口或機場)所採取的保護商標權措施以及相關實務,包括商標權人應如何藉由海關保護其權利,最後則點出近來海關所面臨的挑戰與困難,以及簡介未來可能採取的改善措施。
貳、法律依據
海關配合執行查扣疑似侵害商標權物品的相關程序規範,規定於我國商標法第72至77條。而同法第78條則為授權條款,授權主管機關與海關訂定程序性或是較細節的規定。而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海關執行查扣的情況有以下兩類:
1. 依商標權人聲請而查扣:商標法第72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得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唯為了防止商標權人濫用申請查扣之權利,同法第2項另規定申請查扣時除須以書面釋明侵害之事實外,並需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該進口物品完稅價格或出口物品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
2. 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扣:商標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輸入或輸出之物品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者,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但由於海關並非商標權人本身,對於貨物本無鑑定真偽之能力以及權限,因此同條規定海關為前項之通知時,應限期商標權人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提出侵權事證,同時限期進出口人提供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如商標權人已提出侵權事證,且進出口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海關得採行暫不放行措施。
参、海關保護商標權之實務簡介
海關除了依據上述商標法規範進行商標權邊境保護外,於實際進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時,在實務上最常參考的規則為「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由於上述辦法對於海關實際執行時的時效限制以及商標權人須檢附之資料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其重要性不亞於上述商標法之規定,因此在介紹海關保護商標權實務時,首先便須對本辦法有初步的了解,以下簡介本辦法中較重要的期限規定以及進行相關程序時商標權人所需檢附的資料。
一、時效規定:
由於貨物進出口皆有其時效性,一旦遭到延誤,除了將產生額外的倉租費用外,也會使得貨物進出口人負擔貨物延遲的責任,甚至導致貨物無法運送上原班機或是輪船。因此為了平衡進出口人以及商標權人的權益,上述辦法第5條之規定,海關受理商標權人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或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外觀顯有侵害商標權之嫌時,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於接獲海關通知時起,有以下時效之規定:
1. 空運出口貨物檢舉案件,商標權人應於4小時內,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檢舉案件,商標權人應於24小時內至海關進行認定,並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事證。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且以1次為限。
2. 進出口人應於3個工作日內提出授權證明文件或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且以1次為限。
由上可知為免延誤原先的進出口時程,商標權人接獲海關通知後僅有少許的時間前往海關進行認定(出口4小時,進口24小時內)。因此商標權人如欲充分保護其權利,對於接獲通知之後所需準備的文件宜事先備齊。當然如果上述的查扣為商標權人自行檢舉的,則較無問題,但如果是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扣時,商標權人往往臨時才接到通知前往查驗貨品,此時應備的文件有哪些呢?
二、檢附資料規定:
依照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3條之規定,商標權人以書面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時應檢附以下資料:
1.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2. 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3.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如海關主動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之嫌而通知商標權人的情形時,商標權人前往鑑定之後則須提供上述第(一)、(三)項的文件(若委託他人前往另需準備委任狀)供海關進行後續程序。而如果商標權人未於上述期限內前往查驗或未提交文件時,海關依照同辦法第7條規定,如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時,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亦即放行該批貨物。
肆、商標權人如何利用邊境保護措施保護自身權利:論提示申請制度
經由以上的介紹,或許讀者們會發現以上所介紹的兩種查扣方式,即商標權人主動檢舉以及海關依職權主動查扣制度皆有其不足之處。首先商標侵害者在進行其犯罪行為時自然會低調且秘密的進行,因此商標權人需以相當之精神以及時間進行調查,甚至委託徵信社方能獲取侵害貨品詳細的進出口資訊。對於大企業而言投入預算於打擊仿冒品或許較無問題,但對於許多汲汲營營於行銷及製造產品的中小企業主而言,或許已無額外精力或預算來進行打擊仿冒的行為。但另一種海關主動發現疑似仿冒品的規範雖然立意良善,但海關畢竟無法熟悉各類的商品,再加上每日龐大的通關件數,海關僅能在有限的人力下隨機檢驗貨物,對商標權人的保護亦嫌不足。
為了彌補海關鑑定能力的不足,並提升商標權人商標受到海關注意的機會,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2條第2款亦規定商標權人得向海關提示非特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亦即商標權人將其商標相關資料以及辨識正品以及仿品之重要方法告知海關,未來海關如抽驗到載有該商標之貨品時,可迅速依照商標權人提出的資料查驗真偽。因此商標權人之商品如有頻繁的進出口,或察覺有仿冒的情況時,皆可填寫申請書向海關提示,申請書內容可至下列關務署網址下載: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59254&ctNode=14902。由於提示申請僅需要填寫聲請書後向海關提出,手續簡便亦可使海關在第一線查驗時可明確的分辨貨品的真偽,因此海關鼓勵有需求之商標權人多多利用本措施。
伍、海關查緝近年面臨的挑戰與解決之道
近年來由於跨國網路購物以及物流業的興起,使得過去商標侵權物品的進出口型態逐漸由大盤商集中進出口後再轉售給零售商(如夜市攤販、店鋪等)轉由消費者或零售商自行上網(如淘寶網)下訂貨品之後,賣家直接藉由貨運業者交貨給買方的交易型態。而由於以上的趨勢,使得近年來海關執行商標權邊境保護時面臨以下的挑戰:
1. 進口貨品平均單件重量減少,但總量持續增加(根據統計,民國101年快遞簡易進口報單總數約為一千二百萬件,而其中毛重2公斤以下進口報單的比率為52.41%。至民國103年度,快遞簡易進口報單總數已成長至接近一千六百萬件,且毛重2公斤以下的比率亦成長至56.76%),使得現有海關人力無法應付日漸增加的貨量,無法有效抽驗進口貨品。
2. 部分商標權人基於維權成本的考量,如得知查扣之疑似仿冒品數量較少,往往不願前往海關進行鑑定,造成仿冒品流入市面的疑慮。
3. 根據現有規定,海關一旦查獲商標仿冒案件時,無論其進口數量多寡,皆須經過行政調查以及移送檢察署等程序,除耗費行政資源外且不符比例原則。
4. 承上,少量的商標權侵害案件移送地檢署後,除侵權嫌疑人以自行使用為抗辯外,檢察官亦常以微罪不舉的原因而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也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為解決上述的問題,我國海關於今年度起便開始研議少量疑似侵害商標權貨物之簡化處理程序,而這套簡化程序主要是參考歐盟於2013年6月12日發布,並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之少量貨物銷毀程序(Article 26 of Regulation EU No.608/2013:Procedure for the destruction of goods in small consignments)。
目前歐盟的少量貨物銷毀程序並非強行規定,而是開放給商標權人自由申請參加,參加本計畫的商標權人首先需將辨別真偽的方法向海關提示後,未來海關如發現有疑似侵權物品進出口,而該批物品為3件以下或毛重2公斤以下時,海關將通知進出口人或貨主該批物品為疑似侵權物品,且海關有意進行銷毀。貨主可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定期間內提出反對意見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但貨主如遲未表示意見,則海關有權逕行銷毀該批物品而不需商標權人參與鑑定(但海關會定期向商標權人公佈銷毀仿品的數量),亦免除移送司法機關等行政程序,因此可大幅減輕商標權人的維權成本以及海關和司法機關的行政資源。
由於此項程序要求海關對少量的侵權貨品自行辨別其真偽,因此我國海關目前計畫未來欲參加簡化程序的商標權人亦必須同時參加上述之提示申請制度,以便海關能掌握正確辨識正品以及仿品的技巧。另此項程序賦予海關自行鑑定真偽以及銷毀貨品的權限,無疑將損害進出口人及貨主的權益,因此未來擬定相關程序時應如何權衡商標權人以及進出口人之間的權利亦為一大難題。我國海關目前仍在蒐集各方意見,以便擬訂相關措施及修法的方向,未來如有最新的進展,本所亦將即時提供相關資訊。
陸、結論
在閱讀完以上我國海關邊境措施的簡介後,希望大家能夠對貨物進出口時海關所扮演的角色有更進一步的認識。根據上段說明,可知海關目前人力有限,加上近年來進出口貨物的增加以及平均重量減輕的情況下,對於商標權的邊境保護確有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感。但正如西洋法諺有謂:「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商標權人如重視其商標價值,便不建議將保護商標權的工作被動的交由海關或是警方執行。商標權人無論是主動對市面上的仿冒物品進行調查,亦或是向海關申請保護提示,相信都是值得參考的措施。
參考資料:
1. 財政部關務署業務介紹: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1537&CtNode=13106
2. 檢舉/提示進出口侵害商標權及著作權物品申請書(中文版):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59254&ctNode=14902
3. 財政部關務署海關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統計:
http://web.customs.gov.tw/lp.asp?CtNode=13159&CtUnit=998&BaseDSD=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