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我國專利權人主張被控侵權對象適用均等論時,被控侵權人通常會主張申請歷史禁反言等四個限制要件來限制均等論。中國大陸也有類似的概念,其所稱的「等同原則」與我國的均等論相對應,而「禁止反悔原則」則與我國的申請歷史禁反言相對應;然而,當專利權人在中國大陸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時,還需進一步考量「明確否定」的概念。在此簡單介紹中國大陸在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時,如何一併地考量明確否定。
二、說明:
(一)禁止反悔原則
中國大陸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六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權過程中放棄部分專利權範圍、限縮原專利權範圍,而後又藉由等同原則將已放棄的專利權範圍重新納入保護,在中國大陸是同樣不被允許的。
(二)明確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權過程中為了克服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或者是意見陳述,遭到明確否定而未獲得認同,且與獲准專利的理由無關時,應當不構成等同技術方案的放棄。
(三)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之適用時一併地考量明確否定的幾個案例
大致暸解禁止反悔原則和明確否定之後,以下列舉兩個相關的案例。
(1)案例(一)是永康市宏躍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侵害BCS股份公司之「農用驅動裝置和相關工具」發明專利權一案。BCS股份公司在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將原權利要求2至5、7至10,以及原說明書中的部分技術特徵加入原權利要求1和6中,通過審查而獲准專利。其中,原權利要求5界定了「傾斜45°」的技術特徵。而宏躍動力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傾斜超過60°」的技術特徵,並且主張BCS公司因加入「傾斜45°」的技術特徵而獲准專利,依禁止反悔原則放棄了相對應的等同範圍。然而,BCS公司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並未指出「傾斜45°」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也未論述「傾斜45°」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傾斜45°」的限縮性修改未獲得認同;該案也未因該限縮性修改而獲准專利,該限縮性修改未導致「傾斜45°」的等同範圍被放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宏躍動力公司對於BCS公司依禁止反悔原則而放棄「傾斜45°」之等同範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2)案例(二)是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蔣小平之「鯊魚鰭式天線」發明專利權一案。專利權人在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爭執「天線信號輸出端通過天線連接元件與天線放大器信號輸入端相連接,或直接與同軸電纜匹配相連」之技術特徵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將「無線電接收天線通過注塑嵌裝或固定卡裝在天線外殼內側上部」等技術特徵加入原權利要求1,並且相應作出限縮性的意見陳述;但第二次審查意見認為上述兩技術特徵皆為公知常識,專利權人再將技術特徵「無線電接收天線爲AM/FM共用天線」加入權利要求1後,獲准專利。
一審時,力帆公司提出無效宣告,並主張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人以(a)「天線信號輸出端通過天線連接元件與天線放大器信號輸入端相連接」;(b)「所述無線電接收天線通過注塑嵌裝或固定卡裝中天線外殼內側上部」;(c)「無線電接收天線爲AM/FM共用天線」三項技術特徵與對比文件有區別為由來進行答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對(a)、(b)兩技術特徵表示具體意見,但認可(c)技術特徵而維持系爭專利有效的決定。最後,一審法院不支持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仍認定力帆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等同(a)、(b)兩技術特徵的相關技術內容。
力帆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專利權人認為限縮性修改或陳述必須要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實質性作用時,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系爭專利是基於(c)技術特徵才獲得授權和維持專利有效,(a)、(b)兩技術特徵對專利權的授予或維持沒有實質性的作用,所以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然而,二審法院指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a)、(b)兩技術特徵未明確否定,因此認為力帆公司對於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成立。
專利權人不服二審的判決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忽略系爭專利(a)、(b)兩技術特徵在實質審查的程序已被明確否定,認為二審法院對於明確否定的認知有誤,請二審法院重審。
三、結語:
由案例(一)可知,審查意見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地指出專利權人所作之限縮性修改或陳述與獲准專利無關,仍有可能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的明確否定;從案例(一)的申請歷程能夠得到「傾斜45°」技術特徵的限縮性修改明顯與該案能否獲准專利無關,該限縮性修改是被否定的而未能導致專利獲准。因此案例(一)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該限縮性修改保有其等同範圍。
在案例(二)中,二審法院因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明確否定(a)、(b)兩技術特徵而認為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但最高法院認為從專利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能得到(a)、(b)兩技術特徵與該案能否獲准專利無關;且認為專利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對於技術特徵的意見是有連續性的,指出二審法院忽略該兩技術特徵的限縮性修改和陳述已在實質審查的程序被明確否定的事實。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對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放棄其等同範圍的判決有誤。
由以上的兩案例可知,判斷是否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導致權利要求之等同範圍的放棄時,並非拘泥於在審查意見中找出否定限縮性修改或陳述的具體文字;而是要在連續的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中,從實質上判斷該限縮性的修改或陳述是否導致了專利的獲准。從筆者個人的角度來看,中國大陸對於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有著嚴格的標準。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
3.(2019)最高法知民終530號判決書。
4.(2016)蘇民終161號。
5.(2017)最高法民申1826號。
我國專利權人主張被控侵權對象適用均等論時,被控侵權人通常會主張申請歷史禁反言等四個限制要件來限制均等論。中國大陸也有類似的概念,其所稱的「等同原則」與我國的均等論相對應,而「禁止反悔原則」則與我國的申請歷史禁反言相對應;然而,當專利權人在中國大陸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時,還需進一步考量「明確否定」的概念。在此簡單介紹中國大陸在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時,如何一併地考量明確否定。
二、說明:
(一)禁止反悔原則
中國大陸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六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權過程中放棄部分專利權範圍、限縮原專利權範圍,而後又藉由等同原則將已放棄的專利權範圍重新納入保護,在中國大陸是同樣不被允許的。
(二)明確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權利人證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的限縮性修改或者陳述被明確否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修改或者陳述未導致技術方案的放棄。」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或維權過程中為了克服審查意見所作的修改或者是意見陳述,遭到明確否定而未獲得認同,且與獲准專利的理由無關時,應當不構成等同技術方案的放棄。
(三)以禁止反悔原則限制等同原則之適用時一併地考量明確否定的幾個案例
大致暸解禁止反悔原則和明確否定之後,以下列舉兩個相關的案例。
(1)案例(一)是永康市宏躍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侵害BCS股份公司之「農用驅動裝置和相關工具」發明專利權一案。BCS股份公司在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將原權利要求2至5、7至10,以及原說明書中的部分技術特徵加入原權利要求1和6中,通過審查而獲准專利。其中,原權利要求5界定了「傾斜45°」的技術特徵。而宏躍動力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傾斜超過60°」的技術特徵,並且主張BCS公司因加入「傾斜45°」的技術特徵而獲准專利,依禁止反悔原則放棄了相對應的等同範圍。然而,BCS公司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並未指出「傾斜45°」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也未論述「傾斜45°」所帶來的技術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傾斜45°」的限縮性修改未獲得認同;該案也未因該限縮性修改而獲准專利,該限縮性修改未導致「傾斜45°」的等同範圍被放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宏躍動力公司對於BCS公司依禁止反悔原則而放棄「傾斜45°」之等同範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2)案例(二)是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蔣小平之「鯊魚鰭式天線」發明專利權一案。專利權人在回覆第一次審查意見時,爭執「天線信號輸出端通過天線連接元件與天線放大器信號輸入端相連接,或直接與同軸電纜匹配相連」之技術特徵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將「無線電接收天線通過注塑嵌裝或固定卡裝在天線外殼內側上部」等技術特徵加入原權利要求1,並且相應作出限縮性的意見陳述;但第二次審查意見認為上述兩技術特徵皆為公知常識,專利權人再將技術特徵「無線電接收天線爲AM/FM共用天線」加入權利要求1後,獲准專利。
一審時,力帆公司提出無效宣告,並主張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專利權人以(a)「天線信號輸出端通過天線連接元件與天線放大器信號輸入端相連接」;(b)「所述無線電接收天線通過注塑嵌裝或固定卡裝中天線外殼內側上部」;(c)「無線電接收天線爲AM/FM共用天線」三項技術特徵與對比文件有區別為由來進行答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未對(a)、(b)兩技術特徵表示具體意見,但認可(c)技術特徵而維持系爭專利有效的決定。最後,一審法院不支持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仍認定力帆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具有等同(a)、(b)兩技術特徵的相關技術內容。
力帆公司不服而提起上訴。專利權人認為限縮性修改或陳述必須要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實質性作用時,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系爭專利是基於(c)技術特徵才獲得授權和維持專利有效,(a)、(b)兩技術特徵對專利權的授予或維持沒有實質性的作用,所以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然而,二審法院指出專利復審委員會對(a)、(b)兩技術特徵未明確否定,因此認為力帆公司對於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主張成立。
專利權人不服二審的判決也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忽略系爭專利(a)、(b)兩技術特徵在實質審查的程序已被明確否定,認為二審法院對於明確否定的認知有誤,請二審法院重審。
三、結語:
由案例(一)可知,審查意見即使沒有白紙黑字地指出專利權人所作之限縮性修改或陳述與獲准專利無關,仍有可能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的明確否定;從案例(一)的申請歷程能夠得到「傾斜45°」技術特徵的限縮性修改明顯與該案能否獲准專利無關,該限縮性修改是被否定的而未能導致專利獲准。因此案例(一)不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該限縮性修改保有其等同範圍。
在案例(二)中,二審法院因專利復審委員會未明確否定(a)、(b)兩技術特徵而認為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但最高法院認為從專利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能得到(a)、(b)兩技術特徵與該案能否獲准專利無關;且認為專利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對於技術特徵的意見是有連續性的,指出二審法院忽略該兩技術特徵的限縮性修改和陳述已在實質審查的程序被明確否定的事實。因此,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對該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放棄其等同範圍的判決有誤。
由以上的兩案例可知,判斷是否適用禁止反悔原則而導致權利要求之等同範圍的放棄時,並非拘泥於在審查意見中找出否定限縮性修改或陳述的具體文字;而是要在連續的申請階段和維權階段中,從實質上判斷該限縮性的修改或陳述是否導致了專利的獲准。從筆者個人的角度來看,中國大陸對於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有著嚴格的標準。
參考資料:
1.中國大陸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9)。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16)。
3.(2019)最高法知民終530號判決書。
4.(2016)蘇民終161號。
5.(2017)最高法民申1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