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為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主張B店家未經許可在網路銷售及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的被訴侵權品,請求B店家停止侵權並賠償5萬元人民幣。B店家主張被訴侵權品的供應商為C公司,被訴侵權品具合法來源,B店家無故意侵權,應免除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B店家的合法來源抗辯主張成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應承擔部分維權合理支出。一審法院判決B店家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並賠償A公司合理支出的費用。專利權人不服便提出上訴。
事實上,A公司曾於2021年自C公司購買被訴侵權品,隨後對C公司另案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C公司提出專利抵觸申請抗辯,主張其不構成侵權,並提交抵觸申請抗辯之證據。經法院審理後,認定C公司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成立,故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便提出上訴,仍經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惟A公司在前案敗訴確定後,就相同被訴侵權產品和專利對B店家提起訴訟,因此B店家在本案二審中抗辯稱,被訴侵權品使用的是專利抵觸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並同樣提交相同的抵觸申請抗辯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於前案中認定專利抵觸申請抗辯成立後,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已確定生效的判決情況下,應確認B店家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同樣成立,其銷售的本案被訴侵權品亦不構成侵權。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7月25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533.html>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構成侵權,B店家的合法來源抗辯主張成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應承擔部分維權合理支出。一審法院判決B店家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並賠償A公司合理支出的費用。專利權人不服便提出上訴。
事實上,A公司曾於2021年自C公司購買被訴侵權品,隨後對C公司另案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C公司提出專利抵觸申請抗辯,主張其不構成侵權,並提交抵觸申請抗辯之證據。經法院審理後,認定C公司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成立,故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便提出上訴,仍經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惟A公司在前案敗訴確定後,就相同被訴侵權產品和專利對B店家提起訴訟,因此B店家在本案二審中抗辯稱,被訴侵權品使用的是專利抵觸申請公開的技術方案,並同樣提交相同的抵觸申請抗辯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已於前案中認定專利抵觸申請抗辯成立後,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已確定生效的判決情況下,應確認B店家提出的抵觸申請抗辯同樣成立,其銷售的本案被訴侵權品亦不構成侵權。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資料來源: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5年7月25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5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