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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尚未有資格作為發明人

2025.09.04

瑞士專利局曾拒絕受理一件以AI作為發明人的申請案。該發明申請案由名為DABUS的AI系統所發明的食物容器。該案遭瑞士專利局拒絕受理後移交至瑞士聯邦行政法院(第B-2532/2024號案件)。2025年6月26日法院作出裁定,發明人必須做到:
1.    對於資料結果的處理做出有意義的貢獻。
2.    能辨識具有可專利性的產出。
3.    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
法官認為發明人必須為擁有自我意識的自然人,然而AI並沒有自我意識。另外,法官在此判決中提及,協助創造該發明的AI的貢獻者,可以列為此發明申請的發明人,並且允許此案件以自然人作為發明人繼續審查。

瑞士專利局對於AI是否能作為發明人的立場與其他國際組織相似。全球前五大專利局組成的IP5亦對於AI不可作為發明人有共識。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曾在2019年拒絕受理以DABUS作為發明人的兩件申請案:EP18275163和EP18275174,以下為EPO拒絕的理由:
1.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 第81條和第19 (1) 條規則,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
2.    AI不能夠轉讓權利,由於機器不具備法律人格,因此不能夠轉讓權利給申請人。
  
在多數的法律架構下,發明人被定義為自然人的原因如下:
1.    法律主體:擁有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2.    財產權:持有財產(智慧財產)的資格。
3.    行為能力:擁有讓與、授權或是移轉權利的能力。
由於專利權的核心概念是一種財產,而財產權必須隸屬於一個法律主體,但是AI並不具備上述行為能力,因此不能夠作為發明人。而且專利法是為人類所制定的法律,而非針對機器所制定的法律。因此,大部分國家的專利法皆要求發明人必須為自然人。

資料來源:AI-assisted inventions: Wh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not (yet) be an inventor, Novagraaf, Robert Balsters, August 26, 2025.
<https://www.novagraaf.com/en/insights/ai-assisted-inventions-why-artificial-intelligence-cannot-yet-be-inven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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