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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複雜版) 2006/02/01
聘僱契約(簡易版) 2006/02/01
商標授權契約 2006/02/01
專利授權契約 2006/02/01
房屋租賃契約 2006/02/01

 

 

 

 

 

 
聘僱契約(複雜版)
 
聘僱契約(複雜版)
                                
立聘僱契約人 
甲(以下稱 方)
乙(以下稱 方) 
 
茲經聘偏事經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左:
一、工作項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及分派職務。
二、有關工作時間、考核、升遷、調職、獎懲、休假、醫療、撫卹、資遣、退職、退休、辭職、賠償、權利義務等事項,乙方願恪守本契約及甲方所定之從業人員工作規則與相關規定及有關法令。
三、雙方約定,乙方於受僱甲方期間,凡乙方職務上或與其職務有關之著作,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以甲方或甲方指定人為著作人。
四、 乙方知悉或持有之甲方業務機密及相關文件或資料,若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重製或以任何方式洩露或交付與他人,乙方除應負民、刑事法律責任外,並願無異議接受甲方之處分,本契約終止後亦同。
五、乙方至少應服務二年,滿二年時如乙方欲離職者,應於二年期滿屆滿前一個月提出辭呈,其程序悉依甲方工作規則行之。
六、契約之終止:
 (一)乙方如有違反甲方工作規則時,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乙方並不得要求任何名目之補償。
 (二)甲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乙方得無條件終止契約。
  (1)違反本契約時。
  (2)使乙方與患有惡疾或惡性傳染病患共同工作時。
  (3)企圖使乙方為不法或不道德之行為時。
 (三)乙方非因前項規定,而欲提前終止契約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並賠償金額如下:
  (1)服務未滿十二個月(含十二個月)欲終止本契約者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參萬元整。
  (2)服務未滿十八個月(含十八個月)欲終止本契約者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3)服務未滿廿四個月(含廿四個月)欲終止本契約者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4)資遣及其資遣費,依照甲方工作規則辦理之。
七、本契約自民國  年  月  日生效,雙方均得自民國  年  月  日以前不具任何理由隨時終止之。
八、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簽章後生效,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甲 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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