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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何謂優先權?
答: 優先權制度可分為國內優先權與國際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在國內首次提出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後十二個月的優先權期間內,得以該先申請案加以補充、修正或加入新實質後,提出另一個申請案,並主張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先申請案可為一件以上的國內專利申請案,惟其優先權期間以最早先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在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先申請案之申請次日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與審查。
國際優先權制度-申請人在外國首次提出專利申請後之一定的優先權期間內(發明、新型為十二個月,新式樣為六個月),以主張該先申請案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之方式,在我國以相同內容提出專利申請。先申請案可為一件以上的外國專利申請案,惟其優先權期間以最早先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
上述申請案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先權主要是為了避免在優先權期間因申請內容之公開、實施,或因他人提出相同內容之專利申請而造成新穎性及其他專利要件喪失的危機。
問題二:可在哪些國家主張我國申請日的優先權?
答: 我國於2002年1月1日正式成為WTO的一員後,我國人民原則上已可向所有WTO組織的會員國主張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惟EPC至2004年尚不受理台灣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中國大陸則未表態是否承認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
問題三:如何主張優先權?
答: 我國國內優先權之主張,須於先申請案審定前,於先申請案申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主張之。後案於提出申請時須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案號,另外須檢附先申請案之說明書及圖式。
國際優先權方面,須於提出專利申請時同時提出主張優先權之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並應於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檢送經外國國家政府證明受理之優先權證明文件。
問題四:我國專利法規定之專利種類有幾種?
答:專利的種類各國規定並不相同。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3種。
問題五:何謂發明專利?
答:依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發明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者。
問題六:何謂新型專利?
答: 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新型係利用自然法則所產生的技術思想,表現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上有所創新,並能產生某一新作用或增進功效。因此,若屬技術方法,不得申請新型專利保護。
問題七:何謂新式樣專利?
答: 依專利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之意旨,可定義新式樣係利用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提昇物品之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
問題八: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保護標的有何不同?
答:發明與新型之保護標的不同,發明較廣,包括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生物材料及其利用;新型則僅及於物品。
問題九: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答: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問題十: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
答: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問題十一: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之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96條及第97條第1項規定,不予新型專利的項目有:(1)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例如方法專利,只能申請發明,不能申請新型(2)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3)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揭露形式違背法定程式者【違反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揭露形式者】(4)違反一新型一申請單一性之規定【第108條準用同法第32條規定者】(5)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此指從形式上審查可易於判斷出具有明顯瑕疵而言。
問題十二: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式樣專利之事項?
答:依專利法第112條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的項目有:(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5)物品相同或近似於黨旗、國旗、國父遺像、國徽、軍旗、印信、勳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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