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日文版English
 
 

 

 

1
商標問題集錦
2006/02/04
專利問題集錦
2006/02/01

 

 

 

 

 

 
商標問題集錦
 


問一:為什麼已有了公司名稱還要申請商標?
答: 公司的申請是依據公司法登記,只適用在公司名稱上。
為了代表公司所出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則必須依據商標法來申請商標來加以保護,此兩者的差異端看使用場所為何。 因此一家公司只會有一個公司名稱,但卻可以有千百種不同的商標。
且若將公司名稱來當做商標使用時若與他人申請之商標構成近似,仍屬侵害他人的商標專用權,而必須負擔刑責。
商標的使用以「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權益」兩項為主要目的為目的(參商標法第一條規定),因而可分為對產品或提供服務者的保護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兩方面。
1. 以行銷為目的的使用。(參看商標法第六條有關行銷目的之說明)
2. 足以使商品購買者識其所表彰商品之標識,並與其他商品加以區別。


問二:Kitty 貓很可愛,我可以繡在衣服上嗎?
答: 當然不可以,這是他人的著作權以及商標權,若您任意用即已觸犯了法律,所以您只能去購買他們販售出來的商品。


問三:商標申請前為什麼需要先做前案檢索?
答: 依據商標法規定,在同類商品中若有相同或近似上商標則以先申請先獲准為原則(參商法第三十六條),因此一旦有他人已申請並獲准商標則後申請者就無法再獲准。建議任何一個商標申請人,在申請之前應該就已申請再先並獲准的檢索,要絕對避免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所有的檢索系統都僅能檢索出已獲准公告的案件,但每一個商標申請案由申請到獲准,約需時數個月到一年,此段期間與您相同或近似的前案仍有可能存在,因此我們建議能在公司要銷售該項商品之前要儘早提出申請,以避免因申請在後而遭核駁。


問四:若我想要設計一個代表公司商標圖樣應該注意那些項?
答:
1.在設計商標之初先要了解依商標法規定那些是可以獲准的LOGO,依據規定:商標圖樣可包括姓氏、地名、字母、數字、色彩之組合、商品之外形(但應以具有顯著性及不具功用說明為前提)有放棄專用權的制度。至於說明性文字、通用標章或有誤導性之商標則不能註冊。
2.在商標設計好之後最好先經過前案檢索的工作,確定沒有與已獲准的商標相同或構成近似時才具有獲准商標保護的可能。
3.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智慧財產局的商標申請案,審查期間約需半年到一年,因此若在商標尚未核准之前即已使用,一旦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後而無法使用,前面所花費的廣告時間及費用皆會付諸流水。


問五:一個註冊後的商標能用多久?
答: 商標獲准後大約能夠使用十年(其權限為申請日起十年),只要您一直在使用此商標就可無限次延展,每次可延長十年,但要記得在每次到期前半年提出申請展延手續。


問六:商品銷往歐洲聯盟需要申請商標嗎?
答: 當然需要,請注意凡是出口到某一個地區或國家都必須向該地提出商標申請以取得保護。目前我國廠商若有貨物銷往歐盟,可直接向歐聯商標區提出。
歐洲聯盟商標法(European Community Trademark,簡稱CTM )已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接受申請,申請人可員國的商標局提出申請,亦可向位於西班 牙亞利肯特(Alicante)的歐聯商標局提出。


問七:歐洲聯盟的簽署國有那些?
答: 目前歐洲聯盟的簽署國包括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奧地利、瑞士、瑞典、愛爾蘭、芬蘭、葡萄牙、丹麥等十五國。


問八:台灣的廠商可以申請歐洲聯盟商標註冊?
答: 歐洲聯盟商標申請人的資格不限於其會員國的國民,他如巴黎公約、世界商標組織(WIPO)的會員國,甚至只要給予歐聯各會員國商標保護的國家其國民亦可 申請註冊。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國民都可向歐洲聯盟提出商標申請,我國也不例外 。


問九:我該用何種語言來向歐聯提出申請?
答: 歐聯商標局指定的語言計為英文、德文、義大利文及西班牙文等五種。申請案如使用上述五種語言以外的語文時,應擇其一為第二語文。


問十:香味也能申請商標嗎?
答: 是的,在英國只要是任何生動寫實的呈現出之標誌都能申請商標,甚至聲音、香味都能獲得保護。
您若有香水想要在英國註冊,可以向該國提出申請並取得保護。
想想,香奈兒的五號香水、毒藥香水都能在英國得到具體的保護,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註冊方式。


問十一:我想使用外國商標可以嗎?
答: 首先建議您絕對不要任意拿他人的商標來使用,無論是外國人的商標還是國內他人的商標,以免觸法。
雖然,依我國商標法規定未在我國申請的商標不獲得保護,但若是屬於「知名商標」,即使原商標專用權人未在台灣申請,您也不能將該商標拿來註冊。
最理想的方式是:設法取得原商標專用權人的授權,合法在台灣使用該項商標。
特別提醒的是:在取得授權後,依商標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必須向主管機關(即智慧財產局)提出登記,若未經登記則無法對抗第三人。經授權的商標應於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之標記。


問十二:取得註冊後的商標會被撤銷嗎?
答: 有可能,因為正常情況下商標申請後必須使用在商品標示或刊登在廣告上。有下列情形時就有可能被撤銷商標專利用權:
1. 將商標變形使用,並造成與他人的商標構成近似的狀況。
2. 商標獲准後三年都沒有使用。
3. 違背商標示的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進而不改善者。
4.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5. 商標專利用權人死亡又沒有繼承人者。


問十三:若有人侵害了我的商標該如何處理?
答: 首先要確認是否構成侵權,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就視為侵害商標專用權:
1. 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
2. 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者,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若有前述侵害狀況發生,除可請求損害賠償外,侵害的一方若被認定確實,依法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舉例來說:
台一專利商標事務所以「台一」字樣註冊在法律類的服務標章,若有其他從事法律事務的公司亦將「台一」商標用在該公司,則台一專利商標事務所就可依法要求其停止使用,排除侵害。
通常作業方式為:
1. 請律師代發存證信函,通常侵權的一方停止使用,並告知對方有侵權行為,可依法索取適當賠償。
2. 若對方未予回應或回應狀況不佳,則可向法院提出告訴。


問十四:貿易公司該如何保護其商標?
答: 貿易公司屬於服務業,服務業在於提供他人或法人各種服務,並未直接販售商品,依據商標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的服務,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服務標章。」
由此可知,提供服務的行業,所申請的專用權係屬於『服務標章』,其申請流程及所需文件與商標相同。在獲准註冊之後,將標章用於營業上的物品(例如信紙、信封)、文書、宣傳或廣告,以便促銷其服務。


問十五:若商標被他人侵害後,該如何請求損害賠償呢?
答: 商標專用權人在被他人侵害商標之後,得向侵害的一方得就下列三種狀況擇一來計算其損害,並請求賠償之:
1. 依據民法的規定來請求:此項損害賠償的請求應以填補商標專用權人所受的損害及所失的利益,來計算其賠償金額。若商標專用權人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來證明其所受損害時,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者。
2. 依據侵權者因侵權所獲之利益來請求:此時係在侵害商標專用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來計算損害並給付賠償。
3. 依據查獲侵害商標專用權商品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來請求:但所查獲的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唯若在前面所列三項的賠償金額顯不相當時,法院可酌予減罰之。
值得一提的是,在商標專用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台一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中山區104長安東路二段112號9F
電話:+886-2-2506-1023;
傳真:+886-2-2501-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