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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兩岸專利代理制度
 


   在台灣對於專利代理人之規範,最早源自經濟部於四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訂定之專利代理人規則,後歷經法規的變遷,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為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作為對於專利代理人規範之準據。直到專利師法自去年元月十一日起施行,始正式取代過去的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依專利師法的立法目的有三:

  一為保障專利申請人權益,提升專利代理人專業能力。二為建立專業代理制度。三為現有專利代理人之執業保障。即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雙軌並行,現有專利代理人則可依原有之名義繼續代理專利業務。

  配合專利師法施行,考試院審議通過考選部專利師考試規則,並於去年八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兩天舉行國內首屆專利師考試,據報載本次總計報考專利師人數為1,367人,全程到考為748人,及格為37人,及格率為4.95%。

  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下午智慧局召開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草案公聽會,由王局長親自主持,依該局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專利師法第六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又依同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它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依據上開授權規定,並參照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訓練辦法相關立法例,智慧局擬具本辦法草案,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申請參加職前訓練之程序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六條)

二、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之規定。(第四條及第五條)

三、成績合格之規定。(第七條)

四、退訓、停訓及重訓之規定。 (第八條及第九條)

  不過,於公聽會上,也有不同的聲音,如:認訓練課程時數七十五小時過長,或認受訓人員既經國家考試及格,應單純接受訓練即可,不必再設考試等。

  又依「專利師法」規定,取得專利師資格的途徑包括參加專利師國家考試及格,以及申請免試並經專業訓練合格兩種方式。據智慧局估計,符合免試資格訓練者約有三百人,該局將規劃分三年,計六次辦理專業訓練。

  臺灣免試資格之首張專利師證書已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頒發。經濟部智慧財産局並正式舉行專利師證書授證儀式,計有四十七位經智慧局訓練合格的專利代理人獲頒專利師證書,爲使專利師管理制度更爲完備,智慧局未來將陸續訂定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專利師懲戒辦法,並設置專利師懲戒委員會。同時還將輔導專利師公會及早成立,以落實公會團體自律原則。因此,可預見臺灣專利代理制度將更臻完備。

  於此也略述大陸專利代理制度,據了解,大陸現行專利法是1984年通過,1985年愚人節開始施行。1992年9月專利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02年為了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專利法進行了第二次較大弧度的修正。又自2005年起,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始著手準備對專利法進行第三次修正。

  按大陸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按大陸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瞭解大陸專利法修改過程的人都知道修改該條的旨意是取消涉外代理機構的指定和審批。故修正案一旦通過,專利代理機構所能承辦的專利業務就沒有辦理涉外專利事務與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區分。換言之,只要是專利代理機構,將來不分國內、外專利事務均可以辦理;按現行大陸專利法中代理專利事務為「專利代理機構」而非「專利代理人」,主要依據1991 年頒布實施的專利代理條例,該條例並規定專利代理人只能在專利代理機構執業。這種剝奪專利代理人執業權利的制度,與我國規定完全不同。可惜的是:此次修正案的方向僅在取消代理涉外案件權限的限制,並未將「專利代理人必須承辦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託。」的限制刪除。

  臚列大陸專利代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供參考: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以委託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項。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機構是指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範圍內,辦理專利申請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服務機構。

  專利代理機構包括

一、辦理涉外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二、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

三、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聘任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為專利代理人。對聘任的專利代理人應當辦聘任手續,由專利代理機構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1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

專利代理機構對解除聘任關係的專利代理人,應當及時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並報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人必須承辦專利代理機構委派的專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託。

  另大陸於暌違十四年後,再度對台灣考生開放大陸司法特考,據報導國台辦發言人范麗青證實,九十七年有八百一十八名台灣考生報名大陸司法考試,實際應考人數為六五八名。台灣考生通過率超過百分之五,即有卅名以上的台灣考生通過大陸律師考試。依前述大陸專利代理條例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包括辦理國內專利事務的律師事務所。」所以目前大陸雖尚未開放台灣考生參加大陸專利代理人考試,但台灣同胞取得大陸律師資格,也等於間接取得專利代理資格,而此次的再度開放台灣考生參與司法特考,說不定意味將來台灣考生也有機會到大陸參加專利代理人考試並直接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

  綜前所述,兩岸專利代理人制度均不約而同的在調整、改進,雖目前仍有落差,但在專利制度國際化的大趨勢下,終將與世界各國的專利代理制度日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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