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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瑞拉專利申請
 

  2009年委內瑞拉的工業産權體系有許多重大改變,這些改變皆起因于該國退出安地斯國家共同體而恢復實行1995年所制定之舊有工業産權法。其中重大改變如下:

1.委內瑞拉智慧財産局要求所有商標及專利申請案在智慧財産局官方公開前即必須先於全國性報紙上公開。一旦此命令被委內瑞拉智慧財産局認可並發佈於媒體,且也刊登于智慧財産局官方公報上,往後申請案即須依行政機關要求公開於報紙上。接著,在報紙公開命令發出之日起2個月內須提交原公開文件向委內瑞拉智慧財産局提出申請。商標只公開一次,而專利須公開三次,每次30天,中間須隔10天。

2.每一新申請案都須執行官方檢索且提出檢索結果。如爲文字商標,則僅須提出語音檢索結果;如爲圖樣商標,則須同時提出語音及圖樣檢索結果。每個申請案都必須提出檢索結果,如果同一商標在不同分類提出申請也不得以影本方式提出。

3.1995年委內瑞拉工業産權法通過了國家分類系統之適用。值得注意的是,因爲缺乏相關歷史背景及法律體系,一項國際分類無法轉換爲多項國家分類,通常須依照行政單位的標準。

4.委內瑞拉智慧財産局透過行政決議駁回立體商標,因其不被1955年之法律所保護。不過,可考慮以著作權的方式取得保護。

  委內瑞拉在退出安地斯國家共同體後隨即加入南方共同市場(MERCOSUR),同時成立了美洲波利瓦替代方案(ALBA),意圖對抗由美國主導的美洲自由商業共同地區(ALCA)在拉丁美洲的影響力,不過此方案在委內瑞拉國內也引其極大爭議,因其也引起了司法的不確定性。事實上,委內瑞拉加入南方共同市場讓該國處於「不確定狀態」,因其並未獲得其他會員國之立法機關的有利支援,且可能最終建立起來之共同規則化體系也是類似于智慧財産權法及安地斯國家共同體能提供的保護。此外,司法最高法院對於安地斯判決編入委內瑞拉本國司法處置之有效性無法做出清楚聲明及判決,此已造成政府部門在解讀現行法律時的混亂。

  現今産生的問題反應在政治及司法二面,其中由委內瑞拉智慧財産局所執行的實務與外交部所發展的其他政策産生矛盾。其他矛盾如:該國立法要收取私人企業部份營利以促進智慧財産權發展,但實務上的政策卻是有系統地阻礙智慧財産權的註冊登記且不授予制藥方面的專利。此外,該國拒絕國際法律的有效性,經濟回歸到舊時代,對於原本已被國人認同之現代法律且依該法所做之國內部署也背道而馳。

資料來源:“IP NEWS”Hoet Pelaez Castillo & Duque. February 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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