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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2006年知識產權法修正案》簡介
 

  近日,澳大利亞公佈《2006年知識產權法修正案》,對1990年《專利法》、1995年《商標法》、2003年《外觀設計法》以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作大幅修改,以完善知識產權相關運作機制,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並增強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的管理職能。《修正案》已於2006年3月30日提交眾議院審議。

  該《修正案》採納澳大利亞知識產權與競爭審查委員會關於在競爭原則下審查知識產權立法的建議,對強制許可條款、藥品專利的相關規定以及侵權行為的懲罰措施作出較大修改及補充,具體內容如下:

1、大幅修改強制許可條款
  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技術的實施不能滿足公眾需求且不能就此給出合理解釋時,其專利將被強制許可。知識產權與競爭審查委員會審查上述建議後認為,強制許可制度有利於創新技術的加速實施,且能使其應用範圍更加廣泛;強制許可條款在專利許可談判(尤其是在外國權利持有人與澳大利亞潛在專利實施人之間的談判)中更具有顯著影響,但該條款未包含明確的競爭檢驗標準,未對專利權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給予充分保護。為此,對該條款作如下修改:
 ——保留啟動強制許可的現行標準,增加獲得強制許可的競爭檢驗標準。依據該標準,若專利權人違反1974年《貿易慣例法》中與專利相關的條款,強制許可將會啟動。法院在裁定強制許可的專利許可費時,也須考慮專利權人違反《貿易慣例法》的動機。
 ——強制許可申請案件管轄的變更。現行《專利法》規定,強制許可的申請由地區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受理,而《修正案》將該司法管轄限制為由聯邦法院受理。
 ——新增的競爭檢驗標準將處理和阻止專利權持有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2、擴大出於藥品註冊審批目的實施藥品專利的免責範圍
  由於藥品的特殊性,即在有效進入市場形成壟斷之前,需經過較長的藥品註冊審批(regulatory approval)程式,因此現行《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可以獲得藥品專利保護的延長期。在藥品專利延長期內,如果他人為非治療目的而實施該專利則不侵犯專利權。另外,現行《專利法》還允許未獲許可的藥品生產商在專利延長期內收集必要資訊,以在該藥品專利權終止時,迅速進入市場(即所謂“跳板行為”)。澳大利亞行業間委員會審查該條款後認為,現行法律規定對澳大利亞生產商為藥品研發而實施專利的責任豁免力度不夠。鑒於許多國家的法律允許生產商在藥品專利全部有效期內從事“跳板行為”,而並非僅限於保護延長期內,因而作如下修改:
 ——在澳大利亞,僅為得到藥品註冊審批而實施專利者,在權利有效期的任何時間均不侵犯專利權。
 ——為獲得國外類似藥品註冊審批而實施專利者同樣免責,但僅適用於藥品專利保護的延長期內。

3、授權法院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裁定懲罰性賠償
  《修正案》還補充了對專利侵權行為的懲罰措施,增加對侵權行為的懲罰性制裁的規定;授權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如侵權行為人為故意侵權,除應考慮權利人利潤損失外)可以裁定懲罰性賠償。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應考慮侵權行為的惡性程度以及侵權人在被告知侵犯專利權後的行為。

  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局長Ian Heath表示,此次大幅修訂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表明澳大利亞政府大力鼓勵創新,為澳大利亞民眾建立一套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障體系的決心和信心。

來源:擷取自中國專利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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