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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Kyocera案例報導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最近在Kyocera一案中,針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所發布的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LEO)做出裁示,以超出法律授權為由,認定國際貿易委員會所發布的有限排除令,排除未被列名為被告之廠商的產品進口至美國,是超出了法律授權的權限,而解除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禁止進口令。此項判決將可能促使廠商往後在向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337條調查申請時,將被控侵權者的所有下游客戶一併列為被告。其次,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審理教唆侵權的爭議時,判斷教唆意圖是否成立所運用的標準,不是適當的標準。事實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Kyocera一案中討論了多項爭點,本文僅針對其中關於教唆侵權與國際貿易委員會所發布的有限排除令之案情,整理如下。

案件名稱

  Kyocera Wireless Corporation v. ITC

判決法院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問題

 1.如何構成教唆侵權?

 2.有限排除令可以禁止沒有列為被告之廠商的貨物進口至美國嗎?

背景

  本案系爭專利為Broadcomm的’983號專利,其主張一種行動運算系統,可連結至無線網路,並以省電模式運作,來延長電池壽命。國際貿易委員會判定被告Qualcomm所設計之具有某些省電特徵的晶片侵害Broadcomm之系爭專利,且Qualcomm教唆第三者製造含有該省電特徵晶片的軟體或行動裝置。雖然Qualcomm本身沒有製造侵權的晶片,所以不構成直接侵權,但其下游客戶卻因使用或在海外製造並進口至美國包含侵權晶片的產品,而構成直接侵權。而且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Qualcomm因為提供其客戶相關軟體和技術資訊、訓練其客戶將該軟體組裝到行動裝置內、並建議其客戶採用侵權之省電特徵,使其下游製造商得以進行直接侵權的行為,因此Qualcomm構成教唆侵權。國際貿易委員會根據該項判決,發布有限排除令禁止所有包含侵權晶片的下游產品進口至美國。儘管除了Qualcomm以外,其他受到影響的廠商沒有在國際貿易委員會被列為被告,但是這些廠商都是Qualcomm的下游客戶。

判決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根據35U.S.C.§271(b),要構成教唆侵權,專利權人必須證明兩件事。首先,需要證明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其次,是證明教唆者有意識地引起侵權行為,並且具有特定意圖鼓勵別人侵權。而教唆侵權所需的特定意圖係高於只是造成產生直接侵權行為的意圖。除了有這樣的認知以外,教唆者必須有主動的意圖造成直接侵權。然而,國際貿易委員會在本案中,認為被告所需的意圖,只是造成構成侵權行為的意圖。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國際貿易委員會所採用的標準為不適當的標準。證明意圖造成侵權行為的證據,是教唆侵權成立的必要但非充份條件。教唆的成立,還需要指向鼓勵他人侵權的可苛責行為之證據,即鼓勵侵權的特定意圖。這種特定意圖可以由間接證據證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本案的證據最多只能顯示Qualcomm具有一般的意圖造成產生侵權的行為,尚不足以證明Qualcomm有特定意圖造成侵害Broadcomm的專利。

  至於有限排除令的部分,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過去裁定有限排除令只適用於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的特定對象,而一般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GEO)則可禁止任何侵權產品進口至美國,無論進口者是否為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的對象。在本案中,國際貿易委員會認定Broadcomm知道生產具有侵權晶片產品廠商的身分,因此Broadcomm原本可以將這些廠商列為337調查的被告,卻沒有這樣做。而且國際貿易委員會也發現,Broadcomm在發動337調查時,已經知道幾乎所有進入美國的侵權晶片都是由第三方組裝到電話聽筒內,而非分別由Qualcomm進口至美國。因此,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Broadcomm顯然是策略性地決定不將Qualcomm的下游廠商列為被告,且不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核發一般排除令。有鑑於此,Broadcomm可說是選擇了不擔負申請核發一般排除令所需的額外舉證責任,並藉由不將Qualcomm下游廠商一同列為被告的方式,放棄了有限排除令在法律範疇中所能達到的最大利益。此外,國際貿易委員會判定Qualcomm違反337條規定的理由基礎是基於教唆侵權,所以即使有限排除令能涵蓋被列名被告以外的個體,其效力也只限於遍及由違反337條規定者製造的下游產品,在本案中就是Qualcomm。但是Qualcomm本身並不是侵權晶片的製造者,所以國際貿易委員會沒有權限排除非Qualcomm製造的裝置。

  Broadcomm和國際貿易委員會雖辯稱,有限排除令對進口貨物的個體來說為中性的命令,因為337條的排除令係針對物品的救濟方式,而非針對人的。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回應337條明確地限制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權限,在沒有核發一般排除令的情況下,國際貿易委員會只能排除違反337條規定者的貨物,因此,在337條的文字敘述中,就已經包含了排除令對人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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